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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日,中国吉林网获悉,为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,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、消费促进、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,长春市制定出台《长春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对市级老字号认定和管理作出规范,共24条,于近日发布通知,要求相关部门认真执行。

《办法》共24条,分为五个部分:

第一部分为总则,明确了制定背景、概念界定、管理部门、认定原则、认定主体;第二部分为认定条件,明确了老字号品牌、老字号企业的具体认定条件;第三部分为申报与认定,明确了认定频率、申报材料、认定程序等内容;第四部分为动态管理,规范了年报报送、变更备案、退出机制等日常动态管理事宜;第五部分为附则,明确了相关保障、施行日期等内容。

需要重点说明的内容有三点:

一是品牌创立时间。考虑到长春市实际,将品牌创立时间确定在30年以上,与中华老字号和吉林老字号略有差异。

二是认定频率。结合长春市实际,明确每2年认定并公布新一批次长春老字号名录,与吉林老字号认定频率保持一致,与中华老字号认定频率略有不同。

三是动态管理。建立老字号动态管理机制,对老字号企业进行持续动态管理,强化退出机制,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移除长春老字号名录,保证长春老字号“招牌”成色,打造一批长春知名品牌,树立一批标杆企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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记者 王昕

资料来源 长春市人民政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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